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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骏楠:清末立宪派的近代国家想象

赖骏楠 明德公法 2023-03-12

〔作者简介〕赖骏楠,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2018年第4期,原文标题:《清末立宪派的近代国家想象 —— 以日俄战争时期的<东方杂志>为研究对象(1904-1905)》。

摘要:日俄战争时中国国内立宪派为敦促清廷变法,将战争结果归因为“立宪国胜专制国”。《东方杂志》作为立宪派重要言论平台,是该事件的主力参与者。“立宪胜专制”话语多强调宪法在国民意志整合、国民爱国心塑造等主观层面上的作用,并相对忽视近代宪法与客观意义上军事、财政和行政近代化之间的关联。“日以立宪胜,俄以专制败”的说法,不符合日本军事史和宪法史上的事实。“立宪国胜专制国”的命题,也不符合当代社会科学就政体类型与国家能力间关系所展现的复杂图景。清末海外立宪派对类似议题有着更清晰且深刻的思考,但其思考未对国内舆论造成足够影响。立宪派关于变法与国家建设间关系的认识本身,对当代中国法律人而言仍具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日俄战争 宪法 国家能力

引言

个人自由注定与强国家不可兼容吗?对私权利的保护注定意味着对公权力的限制乃至削弱吗?尽管冷战早已退去,但冷战思维似乎仍主宰着当代学者的心灵。这种思维倾向于使我们“把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此消彼长的零和游戏”。实际上,百余年前的中国第一批近代法政人士,对以上问题曾经提出过远为乐观的看法。早在1902年至1903年间,梁启超的《新民说》系列文章,就透露出一种个人与国家间极为圆融流畅的对应逻辑。此时的梁氏深信,近代国家建设的最关键项目是塑造新的国民个体,只有将在他看来充满奴隶性的国民,改造成独立、进步、强大的“新民”,一个联邦与共和的“新中国”才能同样显得独立、进步和强大。在日俄战争(1904年2月至1905年9月)爆发之际,中国国内立宪派便大胆预测作为立宪国的日本必将战胜专制的沙俄,而这一预言也幸运地得到了战争结局的验证。这些人同样深信,以代议制民主为核心要素的近代立宪政体,非但不会对国家构成约束,反而能赋予国家相比以往远为强大的政治乃至军事能量,并使其在20世纪的现代战争舞台上大显身手。这就是大名鼎鼎的“立宪国胜专制国”言论,亦可称为立宪强国论。“立宪国胜专制国”一说,在促使清廷接受改革倡议,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并最终宣布仿行立宪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已经为清史学、中国立宪史或政治史学、中国报业史学、军事史学等领域的学者所公认。

略为遗憾的是,现有研究在指出“立宪国胜专制国”一说影响了清末政治走向这一事实之后,却几乎都未曾对这一说法本身进行充分分析。这要么暗示出多数研究者对这一说法之有效性的默认,要么仅仅意味着研究者对此缺少深入反思的意识。然而,无论是默认还是无意识,都导致中国法律思想中的以下关键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澄清:以代议制、权力分立和基本权利保护为核心制度要件的近代宪法,究竟与一国军事实力存在何种关联?在近代宪法与近代国家建设和国家能力间,究竟存在何种关系?这些问题,或许既萦绕在百余年前中国立宪派的心头,又吸引着当代中国法律人的目光。个人与国家、法治与富强,始终是百余年中国法制现代化历程的核心词汇。通过对百余年前类似讨论的严肃检视,我们将看到这些讨论的贡献和局限,并将更加明了我们今日的理论使命。

近年来,中国近代法律史中的“国家”议题,已受到部分学者的重视。在这种背景下,对“国家”概念本身做出简要辨析,应不至于毫无意义。在我看来,在近代法律史研究中,有必要区分三个层面的“国家”概念。第一个层面是法权意义上的国家。该意义上的国家,是指一国在国际法层面上拥有完整和独立的主权这一状态。有时这种意义上的国家概念还会延伸到国内法层面,亦即一国公法层面的中央集权。第二个层面是正当性和情感意义上的国家。该意义上的国家,涉及的是近代以来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民族主义思潮和国族建构(nation-building)历程,亦即通过各种符号、话语和制度安排,让政治体中的大多数成员产生对共同血缘、语言、文化和政治经历的认同,从而凝聚成一个拥有统一意志的民族国家共同体。第三个层面是物质、机构和制度的层面。这种意义上的国家,涉及的是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这一历史进程。该进程主要解决的是近代国家机器的建设和国家能力的积累这类问题:一国的军事、财政和行政体制如何得到合理化与官僚制化?这一国家机器整体如何强化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并从基层获得足够的资源以进一步强化自身,从而在近代的民族国家竞争体系中维持自身地位?正如下文分析将显示的,日俄战争时期的“立宪国胜专制国”言论,主要关注的是第二个层面的国家,但也对第三个层面的国家有所涉及。

本文从宪法理论和社会科学的角度出发,对日俄战争时期“立宪国胜专制国”的论调进行初步的梳理和反思。本文所考察的材料,是当时作为国内立宪派言论平台的综合类刊物《东方杂志》(下文或简称《东方》)。在对该杂志的背景予以简要介绍后,文章将正面展开该杂志所宣传的“立宪国胜专制国”说法的种种逻辑,并予以适度分析。随后,文章将从明治日本军事史和宪法史,以及历史社会学中有关政体与国家能力间关系的研究这两个角度,对“立宪国胜专制国”一说进行更为深入的反思。文章也将简要述及同时期海外立宪派的立宪强国言论,并考察其对国内立宪派的可能影响。在结论中,我将努力对如下问题做出解答:日俄战争时期中国立宪派变法宣传中的近代国家想象,究竟对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念与实践有着几分贡献?又存在着哪些局限?这些贡献与局限,对于正在努力实现法治国家理想的当代法律人而言,是否具有启示?

一、“立宪国胜专制国”说的展开

(一)作为国内立宪派言论汇总的《东方杂志》

《东方杂志》是清末和民国时期在思想界、文化界享有重要地位的综合类刊物。它由商务印书馆创办于1904年,终刊于1948年。在晚清时期,该刊基本上每月发行一次。该刊在最初几年印行时,不注明编辑人员。但可以确定的是,张元济、高梦旦、蔡元培、蒋维乔、夏曾佑等在当时支持变法的人士,都对该杂志有着实质性影响。自1910年起,同为立宪派人士的杜亚泉开始担任该杂志主编,直至1920年。鉴于此种背景,《东方》自其创刊之日起,即成为晚清立宪派在中国内地的重要舆论阵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杂志从发行于1908年8月的第5卷第7期起,基本上每期都以“宪政篇”的专栏,对清末立宪运动的各种进展予以报道和评论。该栏目负责人为曾留学于日本法政大学、在民国建立后逐渐成为清史大家的孟森。当然,本文关注的,是该杂志创刊头两年的立宪宣传。

《东方杂志》在创刊之初便带有较为浓厚的日本背景。该杂志的创办者,商务印书馆,为从海外吸取资金和技术,在1903年与日本著名出版机构金港堂合股组建公司。在合资完成后,一些日本人如长尾雨山(后成为《东方杂志》撰稿人之一)等相继加入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同年年底,商务印书馆经夏瑞芳提议创办《东方杂志》,编译所所长张元济附议。后者及编译所其他成员,遂成为该杂志发行初期的主要编辑和撰稿人。而张元济本人,也正是“联日拒俄”这一主张的赞同者。因此,该杂志创刊号(1904年3月11日)很自然就打出了“启导国民,联络东亚”的宗旨。正如下文将指出的,早在日俄开战之际,《东方》上的言论就对战争结局下了“豪赌”,即大胆预言日本将获得胜利。当然,值得补充的是,《东方》在本次战争中的“亲日”姿态,在当时的上海华文报界并非特例。这一现象,既与甲午战争以来“以日为师”的风气,以及俄国在义和团事件后强占东北领土到期未还(而这正是本次战争的导火索)等背景有关,又与当时俄国在上海舆论界几乎没有代言人这一直接原因有关。

《东方杂志》在创办初期的“选报”性质,使得它成为考察该时期国内各路立宪派之言论的适当参考材料。在“本社撰稿”之外,《东方》的编辑还选取了大量其他报刊上的言论。根据丁文的研究,在《东方》的选报时期(1904年至1908年),总共有48种报刊上的言论被收入该杂志,这囊括了当时所有有影响的报刊。具体到本文所研究的日俄战争所经历两个年度的立宪讨论中,《中外日报》(汪康年、汪诒年兄弟主办)、《时报》(兼具康梁和张謇等多重背景)等立宪派日报中的文章,都是这时期《东方》的常客,而《大公报》这类知名报纸也得到了《东方》编辑的关注。在“社说”“时评”等栏目中,也不时有《东方》自身撰稿人有关立宪或日俄战争的文字。因此,《东方》实际上成为该时期国内立宪派言论的汇总平台。考察《东方杂志》,也就是在考察这一代变法人士的“时代精神”。

(二)“立宪-富强”的历史谱系

《东方杂志》所见“立宪胜专制”说的第一种逻辑,是口号式逻辑,或者说无论证的逻辑。它出现于战争初期《东方》的立宪鼓吹中。《东方》第1卷第3期(1904年5月10日)“社说”栏收录《中外日报》的《论中国前途有可望之机》一文。该文作者主张,日俄战争是一个“新世界”出现的契机,“然此新世界,必须日胜俄败,而后出现。若俄胜日败,则世界不能更新”。接着他便迫不及待地判决:“今则日俄之胜败,其象渐分。而吾人之拟议,亦稍有起点矣。”实际上,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日本陆军刚开始渡过鸭绿江,而日本海军则在旅顺口外展开伤亡惨重的“堵塞”作战。日胜俄败之后的“新世界”,一方面意味着“黄种将与白种并存于世,黄白优劣天定之说,无人能再信之”,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专制政体为亡国辱种之毒药,其例确立,如水火金刃之无可疑,必无人再敢尝试”。对于作为“黄种之专制国”的中国,作者则预言其必将走向强盛的立宪国家。文末则是对希望俄胜日败者的谴责:“然而中国人中,尚有以俄胜日败为希望者,吾不知其何心也。虽然,窃料此一派人,数年间必归于自然淘汰之例矣。”作为该时期变法宣传中的名篇,该文实际上没有提供对“立宪国何以胜专制国”这一问题的解答和论证。

“立宪国胜专制国”对于时人而言,几乎成了一种不证自明的公理。这种口号式的论断甚至影响到了近代小说家丁逢甲。《东方杂志》第2卷第4期(1905年5月28日)登载有商务印书馆一次征文比赛的获奖文章,其中就有丁氏所撰《中日二国同在亚洲同为黄种又同时与欧美通商而强弱悬殊至此其何故》一文。在该文中,作者针对中日两国在当时强弱悬殊这一事实,罗列了如下种种原因:“日本人爱国而中国人不爱国”“日本人尚武而中国人不尚武”“日本善变而中国不善变”“日本得人而中国不得人”“日本务远而中国不务远”。在文章主体没有对立宪议题做任何讨论的情况下,文末的如下文字简直像是“乱入”:“而其总根源、大要素,则敝之曰:立宪与专制。立宪则强,立宪而善用其道,则强益速。故日本不惟与德意志齐名,直将与英吉利比烈。专制则弱,而并替其权,则弱益甚。故中国不获与俄罗斯并驾,竟将与土耳其同讥。”

鉴于此种意义上的“立宪胜专制”说并未提供论证,我们亦无从分析其有效性。让我们转入对下一种更为重要的逻辑的考察。

“立宪胜专制”说的第二种逻辑,则是建构出一个“各国立宪导致富强”的历史谱系,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立宪国必胜专制国”这一“公理”或“公例”。在《东方杂志》第1卷第12号(1905年1月30日)的“内务”栏中,有一篇选自《时敏报》(当时为立宪派掌控)的、名为《立宪法议》的文章。相比于该时期《东方杂志》的其余文章,该文建构了一个最为清晰的“立宪-富强”之国的历史谱系。在简单地将“立宪导致富强”的原因归结为“合众策,聚群谋”后,作者列举了英、美、日三个国家以立宪收获富强的历史过程:“英吉利名为君主国,然凡百制度,必经劳尔得士门士上下两院三次会议,而后国君决之。故谋无不当,计无不得,国势日益盛”; “美国向为英属,自华盛顿立为民主共和国,其国势遂蒸蒸日上,挟其膨胀力,以战英吉利,而英吉利为其摧。以向非律宾,而非律宾为其并”;近邻日本则“洎乎明治维新,废三职、八局,置上下议院,使民人得参谋朝政,而文明之进化一新,近挟其膨胀势力,纵横于海上,迄今列强咸羡慕之,谓东方将出一英国。迨不诬也”。因此,作者总结到:“夫泰西以立宪而强,是其彰明较著者也。”至于泰西各国何以立宪而强,作者主张“兹不必深论”。

正是在这一谱系的基础上,《东方杂志》第2卷第6期(1905年7月27日)“社说”栏所录《论日胜为宪政之兆》一文才声称:“而横览全球,凡称富强之国,非立宪,即共和,无专制者”。然而,本次战争之前的俄罗斯,似乎对这一谱系之完整性构成挑战:“其国势则称为富强,其政体则称为专制。此事实与公例不合”(着重号为我所加)。作者庆幸地写到,日俄战争的爆发,导致俄国的虚弱得以“揭示于天下”。如此,则“立宪-富强”的历史谱系最终得到了捍卫。

这一谱系无疑存在漏洞。实际上,《东方杂志》上也出现过不同的声音。例如,陆宗舆在《立宪私议》一文(《东方杂志》第2卷第10期,“内务”,1905年11月21日)中就承认,正是立宪,才导致“西班牙之弱,埃及之衰,波兰之亡”这些历史事实。就历史事实而言,有足够的反例可被用来质疑这一谱系或“公例”。例如,该谱系忽视了奉行绝对主义政体的普鲁士在18世纪欧洲军事舞台上的赫赫战功,忽视了拥有贵族议会的18世纪波兰遭到专制的普、奥、俄瓜分这一历史惨剧。它也忽视了离这一谱系制作者的时代颇为接近的一场战争:在1894年至1896年间,君主立宪制的欧洲国家意大利,在非洲战场上输给了君主专制的埃塞俄比亚,从而在殖民化后者的企图上遭遇失败。该谱系甚至与立宪派的先驱——戊戌变法时期的康有为——提倡的“富强”谱系存在冲突。该时期康氏所崇拜的两个国家,一个是开明专制的彼得大帝治下的18世纪俄罗斯,另一个则是先实施开明专制,直至1890年才正式实施君主立宪、召开国会的明治日本。康的这一谱系,与立宪并没有紧密关联。或许也正因此,康氏在戊戌年间提倡的,主要是更为宽泛的“变法”,而非“立宪”。

(三)国族建构(nation-building)意义上

的“立宪胜专制”说

“立宪胜专制”说的第三和第四种论证方式,直接涉及本文引言提出的国族建构的问题意识,而且也是《东方杂志》重点阐明之处。这其中的第三种论点,是主张立宪政体,尤其是其中的议会制度,能够消除君民之间的信息和情感隔阂,并以在议场中公开论辩的方式,形成民族国家的统一意志,从而令国家走向富强。在该时期的《东方杂志》中,有大量的文章涉及“上下情通”“君民合德”“上下一心”等说法。这些说法所针对的一个现实情况,则是同样在该时期《东方》中频繁出现的“蒙蔽”或“臃蔽”现象。

“蒙蔽”是清代政治中的一个常见话语。在《清实录》所录皇帝上谕和19世纪各类经世文编中,这都是一个常见词汇。一般而言,“蒙蔽”描绘的是皇帝本人在相对庞大的家产官僚制的层层阻隔下,难以获取有关地方治理的真实信息,从而难以实现有效治理和对官员控制这一情况。清帝国广阔的治理疆域、科层制中的文牍主义、地方官行政资源的相对匮乏、难以消除的腐败、权力监督机制的相对不力、对士人言论的钳制、信息技术的落后等等原因,共同导致了“蒙蔽”的事实,以及历代君主对此的焦虑。“蒙蔽”的存在,也是正直官员和在野士人间的共识。

《东方杂志》中的文章,也多在以上意义上讨论“蒙蔽”问题。在《东方》第1卷第6期(1904年8月6日)“社说”栏中,杂志编辑选录了《中外日报》上一篇直接讨论“蒙蔽”问题的文章。该文作者阐明了专制国君主在理论上权力无边、在实践中却信息有限的悖论:“专制之国,视皇帝为神圣者也。皇帝一言,当代遵为科律。皇帝一行,全国奉为模楷。然万机决于一人,而物情之蕃变,岂黼座所能尽悉?天下统于共主,而国门之外,其情状即不能上达。”在“蒙蔽”之下,一国政情将涌现种种弊端。首先是中央与地方各级官员对皇帝的信息隐瞒:“于是枢臣疆臣,凡其所作所为、所言所行,有不可使皇帝知者,一皆匿不上闻,甚或诪张其词,不患皇帝之不信。”其次是在清议不足以约束皇帝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权臣出现:“于是其人虽极不肖、而但使工于掩饰,能令皇帝信其所言,视共鲧如稷契,误盗跖为夷齐,则便可奉然无忧,高踞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再次则是大小官吏串通一气掩盖腐败情形:“于是大官小吏,相率联为一气,但期有辞以搪塞,即不患奸状之发露。”最后则是权臣狐假虎威,败坏国事:“于是乃借皇帝之威权,以与无数之舆论相抗,但使皇帝信为实然,则可以无所顾忌,成则居其功,败亦不居其过。而国事之败于其手者,又不知凡几。”为着治理这些“蒙蔽”,作者最后开出的药方是“殆非立宪不为功”。

《东方杂志》第1年第10期(1904年12月1日)“内务”栏所录《论官场为君民之障碍》一文,也延续着对“蒙蔽”的讨论。在指出中国历代君主专制多为有名无实这一现象后,该文作者声称,清代君权的篡夺者不在外戚、宦官或权臣,而是“散而归诸官而已”。正是这一官场,构成了横亘在君民之间的一大障碍:“君欲有所振作其民,不能越此社会,而颁其条教,民欲有所赴诉于君,不能越此社会,而陈其言辞。及其一入此社会,则使其本质,化为乌有,后者貌似神非,另成一物,而君与民之本意,全失焉。今日中国全国之政治,无不自官司之,而官场之腐败,乃至若此,未有当乎君民之间者。所为若此,而其国可活者也?”

有作者甚至将“蒙蔽”话语套用在对俄国政治的描述上。在上文已提及的《论日胜为宪政之兆》一文中,作者就将俄国的政治困境归结为“上”与“下”之间的隔阂:“俄国国体,本合数种而成。一国之中,既以一种制伏多种,一种之中,复以贵族制伏民族。上下既分,其情必阂。上之于下,恐其压制之未到而已,无所谓教养也。下之于上,惟恐其蒙蔽之未工而已,无所谓忠义也。真韩非所谓上下一日百战者哉!”

因此,无论是对于20世纪之前的经世学家或变法人士,还是对于20世纪初的国内立宪派而言,关键的问题都在于如何破除“蒙蔽”。来自西方的有关议会的信息,为他们的思索提供了一个出口。在接触西方议会制度的某些表象后,至迟从19世纪50年代末开始,中国知识精英已开始尝试将“议院”塑造成解决“蒙蔽”问题的一个有力机制。到了19世纪的最后10年,郑观应成为这种思路之集大成者的典型。早在戊戌变法之前,郑观应已经在《盛世危言》中将“议院”理解成去除隔阂、整合人心、塑造统一意志,从而实现富强的有效制度工具。在他的描述下,无“议院”之国“君民之间势多隔阂,志必乖违”。一旦开设起着朝野上下信息沟通作用的“议院”,“而后君相、臣民之气通,上下堂廉之隔去,举国之心志如一”。一旦这种沟通信息、统一意志的制度能够在中国确立,这个拥有全球最多人口的国度就将“如身使臂,如臂使指,合四万万之众如一人,虽以并吞四海无难也”。如此,则拥有“议院”的中国将不会面临任何外患:“上下一心,君民一体,尚何敌国外患之敢相陵侮哉?”

在这个议题上,1904年至1905年间《东方杂志》中的宪法观和议会观,基本未能超越10余年前郑观应、康有为和梁启超等人的认识。例如,《东方》第1卷第7期(1904年9月4日)“社说”栏所选《时报》中《论朝廷欲图存必先定国事》一文,就是在这种意义上鼓吹定宪法、开议会的效果:“举一切蒙蔽壅塞之稗政,一扫而空之。吾知自此以往,将民之亲其君也,欢如父母,而君之好其民也,芬若椒兰,合四万万人之心为一心,圑四万万人之体为一体,虽谓皇基巩固,熙帝载而振万兴可也。”但这方面最为经典的文字,当属登载于同期《东方》“内务”栏中出使法国大臣孙宝琦对政务处王大臣的一封上书。身为体制内人物的孙氏在1904年4月上书北京政务处、请求王大臣出面奏请朝廷立宪一事,无疑给国内立宪派以很大鼓舞。《东方》将上书文字予以全文登载,自是情理之中。这篇上书最为清晰地呈现出了当时立宪派所设想的宪法和议会在“破除臃蔽”、整合人心上的作用。孙氏的论证始于诉诸清朝“祖训”。通过引用康熙年间上谕中的文字,孙氏将清朝“祖训”认定为“破除臃蔽,上下一心”。但他进一步主张,要彻底贯彻这一“祖训”,就必须效法“各国之立宪政体”。随后他开始介绍明治日本和欧洲各国是如何通过立宪实现“君民上下一心”“合通国之民,共治一国”,从而走向富强的。而拒绝立宪的后果在他看来也是显而易见的:“不立政体,则民气涣散,国势日微,弱者被兼,乱者被取,何也?君臣孤立,民不相亲也。”因此,他恳请王大臣出面呼吁朝廷“仿英、德、日本之制定为立宪政体之国,先行宣布中外,于以团结民心,保全国本”,并主张在立宪的初期,可以现有的政务处和都察院为基础,并结合从地方选派的“平正通达之绅士”,将二者初步改造成上、下“议院”。

用更为清晰的现代语言,我们可以把这种议会观简单地归纳为:从各地选拔(无论官选民选)而来的议员,聚集在位处首都的议会之中,他们通过公开的交流和辩论,能够形成代表民族国家整体的统一意志,而这种统一意志必然是要追求国家的富强,尤其是国家能力(以军事能力为核心指标)的强大。在今天的眼光看来,这种论证需要面对的第一个质疑是,合议一定能带来统一意志吗?为何不是如同现代议会政治中常见的那样,形成不同意志和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甚至是(在历史上偶尔出现的)连妥协都未能形成从而导致“宪法危机”?在这一问题上,我倾向于认为,在儒家乐观主义的人性论、一元主义的真理观等因素的作用下,晚清本土立宪派如同明末清初士人一样,强烈地相信充满“公天下”之心的士大夫或议员,能够在公开、坦诚的交流中,较为轻易地寻找到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真理(“公议”“公论”)。只不过寻找这种真理的机构载体,在黄宗羲那里是学校,在立宪派的脑海中,则是议会。

这种论证面临的第二个质疑,则是即使可以形成统一意志,为何这种意志的实质内容一定会是振兴民族国家,提高国家能力?至少在我看来,当康、雍、乾这些清代前中期君主在上谕中不断强调“君臣一体”“同心同德”“上下一心”时,他们所设想的统一意志的实质内容,乃是政局清明、百姓安居乐业,乃至普及礼乐教化这些传统儒家的政治和社会理想。与其他民族国家一起竞争于世界舞台,此时还没有进入他们的视野。当辉格党人控制着18世纪的英国议会时,他们所形成的统一意志,则是努力发展城市工商业,以及对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予以毫不留情地严惩。对于20世纪初清帝国的地方汉族士绅(他们是立宪派的根基)而言,所谓政治真理或者公意,真的一定就是将自己一部分的财产以税收形式奉献给清政府,从而让清政府有足够资源建设陆海军?

“立宪胜专制”说的第四种逻辑,是认为立宪政体通过授予国民各类公私权利,能够激发出国民的爱国心,进而鼓舞起国民在战场上下保卫国家的士气。在本次战争中,日俄军人在战场上的士气差别,正是《东方杂志》的编辑和作者的一个重点宣传方向。例如,《东方》第1卷第5期(1904年7月8日)“时评”栏中《日本致胜之由》一文,是对英国媒体有关日本军民士气之报道的转载和评价。该文提及了日本海军在旅顺口实施“堵塞”作战(在俄军炮火下以自沉舰船的方式,封锁旅顺口,将俄舰队困在港内)时的一段插曲:“又闭塞旅顺港口之举,实为天下最危险之业,当此任者,九死一生可预计者也。而日本当募集决死队之时,应募者实踰所需之额数倍。其军人视死如归即此可见。”相比之下,俄军则被《东方》的言论认定为士气低下,甚至连征兵都遭遇困难:“近闻俄国中央数省,不能如数募兵队,因该处多是下等农人,故皆畏惧不敢应募”。甚至有人推测,俄军在本次战争中的士气,尚不如甲午战争时的清朝军队:“士卒怯战之状态,大约较之甲午之中国,有过之,无不及。”

战场上的士气,被《东方杂志》的编辑和作者归结为爱国心的表现。而这种爱国心,又是被认定为立宪政体赋予国民各类权利(包括私权利和参政权)后的结果。在《东方》第2卷第8期(1905年9月23日)“社说”栏所选《论勇敢》一文中,文章作者即主张立宪政体下的国民权利保障和地方自治建设,能够鼓舞国民的爱国心或国耻心:“夫经营内政,授民以权利,俾民以自治,皆所以使民知身与国与群与人之关系,而鼓舞其耻心者。夫民固有耻,其不然者,强禁止耳。一旦励而劝之,则其奋志有不可遏,而其勇力有倍加者矣。故东西各国之兴也勃焉。”在随后一期《东方》(1905年10月23日)的“内务”栏中,《立宪浅说》一文也声称:“彼欧美日本之兵,所以敢死无前,亦赖有此(指爱国心)而已。而如俄罗斯之兵,则不可得而语是。盖爱国之心之有无,视政体之立宪专制以为判,不待言矣。”

在这些作者眼中,由于立宪国国民有爱国心,所以连征兵也更为容易,而专制政体则相反。《东方杂志》第1卷第6期(1904年8月6日)“时评”栏中《专制国之募兵难》一文,便呈现出这种逻辑。在解释战争期间俄国出现募兵难这一情形时,作者声称:“夫立宪国之兵,所以为国为民,故人以不得隶籍军人为耻。专制国之兵,所以为一家一姓,故人不肯牺牲其最尊贵之生命,以效死于私朝。二十世纪之战争,专制国之必败于立宪国者,实为天演之公例。”(着重号为我所加)《东方》第2卷第10期(1905年11月21日)“内务”栏中的《论立宪为万事根本》一文,则将这种逻辑展现得更为完整:

彼各国征兵之制,通例自二十岁以上,无不编入军队。而其民奉行其制,亦无不视为当然者。彼固强半立宪之国,其民皆有宪法上之权利,而与有其国之一部分者也。既享此权利,与有其国而为公民,则其必当尽卫国之义务,且即以自卫其权利明矣。而以专制国言之,则路易十四所谓朕即国家者也,国者一人之国,权利者不公遍之权利,其民固无与于国,而无有于国之权利者也,如此则亦无卫国之义务。其为兵也,为保护他人之权利耳。得数饼之银,为保护他人之权利,置其身于可死之乡,募之犹恐不至,何有于征兵乎?

立宪或民主制度激发公民对于自由和祖国的热爱,并促使公民在战场上浴血奋战这种说法,是一种对我们而言不算陌生的政治神话。早在2400余年前,伯利克里便已经使用了最美丽的形容词,来悼念为保卫民主制的雅典而战死沙场的将士。16世纪的马基雅维利,也在《君主论》中感慨过共和国难以为外来君主征服,因为共和国的公民“缅怀过去的自由”。与本文故事更相关的是,当19世纪初绝对主义政体下的普鲁士被大革命后的法国在战场上击溃时,普鲁士的军事改革家们也正是感慨于革命激起了全体法国人的民族活力,相比之下普鲁士的士兵却由于机械、专断的政治军事体制,而缺乏足够的爱国心。正是为着在自己的人民当中唤起共赴国难的感情,普鲁士开启了一系列的自由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至少在“非常政治”(如面临迫在眉睫的外患)的时刻,赋予国民各类平等权利的立宪政体,确有可能激发出强大的爱国精神和作战士气。但这种精神能否长期维持下去,则有待进一步讨论。其他的政体选择,是否一定无法激发出国民或军人的作战士气,也有待进一步讨论。但这些讨论相对而言都超出了本文的核心主题。不过,对于日俄战争时期所谓日本军人的士气及其与立宪政体的关系问题,我们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进行更为深入的检讨。

(四)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意义上

的“立宪胜专制”说

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国家建设,在许多时刻都位于“立宪胜专制”说之提倡者的视野之外。但部分作者已对此有着初步把握。我们要讨论的该时期立宪强国论的第五种逻辑,就触及近代宪法和国家建设的命脉:财政。《东方杂志》中的相关论述者此时已经能够初步意识到,民族国家的“富强”不能仅仅停留于统一意志、爱国心等精神性层面,而且应当落实于物质和制度层面。具体而言,陆海军建设、铁路建设、普及教育等等事项,都关系到中国在弱肉强食的20世纪初民族国家体系中能否存活下来这一核心议题。但所有这些事项都涉及资金问题,也就是征税和募集公债等财政问题。而专制和立宪政体在财政正当性上有着根本差异。《东方杂志》第1卷第7期(1904年9月4日)“社说”栏中《再论中央集权》一文,便涉及君主专制政体由于缺失“民主正当性”,从而导致收税难的问题:“盖专制之国,以君为本,一切政治,均谋及其子孙,常保此位而已……而其最不相宜者,则干涉民之财政。若专制之君,不明此理,而横干民之财政,则无论其用意之为善为恶,君位皆不能保。”针对当时清政府内开银行、修铁路的动议,《立宪浅说》一文的作者强调,在君主专制政府缺少信用的情况下,国民将缺少为以上事业集资的热情:“且也专制之民,匪惟不思其国也,抑亦不信其国,此固积威势之所致也。今使政府欲设银行,而召天下之人,以购其股份,则人将惧其成本轻提,而惴戒不敢从矣。又或欲修铁道,而劝天下之人以投其资本,则人又虑其子金难必,而观望不欲前矣。此实中国今日之现势也。”《论立宪为万事根本》一文则提及专制国在募集公债上的困难:

然其事必赖政府与人民两间之信用,而非可以强迫期待也。而专制国之政府,则固无所谓之信用。彼既有莫大之威力,绝对之神权,则一旦债项入其掌中,而此本金之得还与否,子息之无亏与否,其运命皆付于不可知之数。既无契约之文、公证之例,可以诉政府于法庭,则朝纳金钱,夕成废纸耳。此受命之人民,所以惧资本之蹈于危地,而不敢轻易措之。

尽管这些作者并未明确打出“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旗号,但他们的潜台词无疑是,只有(而且只要)以立宪的方式解决财政制度的“民主正当性”问题,政府才能(而且必能)从基层社会中获取大量财政收入,从而实现国家建设的目标。上文已提及的《立宪法议》一文就声称,一旦开设议院,就会出现议员和国民都争先恐后同意纳税的情形(!):“若设立议院,则议院皆可代表其故,而劝喻之,使之踊跃争先,乐于输将,吾知一人倡于前,而群为和于后矣。”

财政建设,无疑是近代国家建设的核心议题之一。《东方杂志》的编辑和作者从财政正当性的角度回应财政建设的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认为抓住了议题的实质。然而,他们只抓住了部分实质。首先,财政正当性并不等同于增加财政收入的正当性。在立宪政体下,没有人能够确保议会能够在任何时候都同意政府的加税请求。其次,更为关键的质疑在于,这些作者实际上以意识形态和精神性的话语,化解了一系列制度性的难题:即使未来的“大清国会”同意加税,在一个如此庞大而又多元的帝国内,如何不带偏差地将这些税收收集到中央,并保证这些收入被用于必须使用的项目中去?他们基本忽略了从中央到基层的征收机关、各级政府和代议制机构间的预决算制度、国库制度、审计制度等等制度面向的问题。然而,财政正当性建设和财政制度性建设,对于晚清政局而言,无疑都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综上所述,在日俄战争时期《东方杂志》的立宪言论中,立宪政体实际上成为民族国家意志与情感整合的制度工具。在《东方》的编辑和作者眼中,议会制度起到的是破除君主与国民之间的信息与情感隔阂、塑造统一意志的作用;立宪政体对各种私法权利(如财产权)的保障,则能让国民对国家和政府产生感激之情,从而形成爱国心;立宪政体对国民参政权(如选举权)的授予,则能让国民在政治实践中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共同所有者之一,从而进一步增强国民在战场上下保家卫国的信念;在以代议制民主的形式解决财政正当性问题后,国民便愿意缴纳更多的税收,以支持国家建设。近代宪法在他们的描绘下,非但与国家(包括民族国家和国家机器两层意义上的国家)毫无扞格,而且实际上能使后者更加强大。因此,他们的宪法观,可称为一种“扩权(力)宪法”的认识。

问题在于,这种描绘在有意无意间,将近代立宪政体的某些本质色彩模糊掉了。至少从法学意义而言,近代宪法在本质上是一种限权宪法。限权宪法的色彩,最为明显地体现在权力分立和法治两大理念之中。出于对专制的警惕,近代宪法的设计者尝试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予以适度分离,从而避免了任何一权走向独大。出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近代宪法思想强调依法行政、正当程序、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等制度要素,从而导致行政权在实际运行中的规范化和对权利的尊重。

对于清末国内立宪派而言,他们对这种限权宪法的形象,并非惘然无知。早在1899年,在由梁启超编译并发表在《清议报》上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中,就已经出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鼎立,不相侵轶,以防政府之专恣,以保人民之自由。此说也,自法国硕学孟德斯鸠始倡之。” 1902年,梁氏更是在《新民丛报》上以专文阐释孟德斯鸠学说。而这两种刊物在国内都曾有过流通(不论是以合法还是非法的方式)。实际上,在1904年到1905年的各期《东方杂志》中,并非没有出现对限权宪法的认识。在《论朝廷欲图存必先定国事》一文中,就存在着如下表述:“订立宪法,布告天下,咸使闻知,以制限主治者之威权,以保护被治者之权利。”曾留学于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科的陆宗舆,更是在《立宪私议》一文中明确提及“夫宪政制度,分议法、司法、行政三大纲统,并行而各不相犯者也”,并且主张中国立宪的当务之急,“自先在于行政司法两大政,分司而治,以除积重难返之弊”。

然而,这些声音没有成为该时期《东方杂志》的主流。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因为一旦限权宪法的形象得以明了,以宪法来促进国家权力行使效率和增进国家能力的方案,多少会变得模糊起来。然而,伴随着自1906年起预备立宪的正式展开,中国仿行立宪之路,又确实无法摆脱近代意义上的限权宪法进路(即使是日本明治宪法也不否认基本的权力分立原则)。那么,限权宪法,尤其是权力分立意义上的限权宪法,与国家建设和国家能力之间,究竟存在何种联系?

这一问题,正是在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双重眼光审视下,我们对立宪强国论必须提出的问题。该问题将是本文下一部分的议题之一。

二、再思“立宪国胜专制国”话语

(一)天皇制军队与明治宪法

对于日本军人在日俄战争中表现出所谓高昂士气的原因,当时的日本军界提供了一个和中国立宪派看法完全不一样的神话。在军事杂志《偕行社记事》一次面向普通军官的、以《日俄战争的胜负原因》为题的有奖征文竞赛中,有两名日本军官的获奖文章(发表于1906年)都宣扬传统武士道精神在本次战争中的重要性。军部的公开见解也是如此。

而公开出版的各类有关本次战争的图书,也都将战争胜利的原因归结为天皇的圣德和将士的忠勇。有两位军官,即在旅顺“堵塞”作战时沉船牺牲的广濑武夫,以及率部进攻辽阳一处俄军残余据点时阵亡的橘周太,被政府和军方塑造为体现着武士美德的“军神”。在这种话语中,与其说这些官兵是为着保卫一个立宪制国家而赴死,毋宁说他是出于效忠天皇——以及天皇制国家——的缘故,而表现出不畏牺牲的武士精神。

为着对明治时期日本军队的“精神内核”有着更为直观的了解,我们不妨浏览一下在近代史上长期作为日本军人精神教育之根本的、以天皇名义颁布于1882年的《军人敕谕》。在这份由山县有朋主持起草的著名文献中,首先出现的是自神话时代神武天皇开国直至“大政奉还”天皇与军队的关系史,以证明“我国军队世为天皇所统帅”以及“朕为汝辈军人之大元帅”。在随后的各具体训条中,军人被期待体现出“尽忠节”“正礼仪”“尚武勇”“重信义”“贵朴素”等美德。与其说《军人敕谕》尝试培养出一支有着近代国民与国家意识的“国民军”,毋宁说它试图塑造出一支与(哪怕仅仅是名义上的)天皇人身直接关联(“朕依赖汝等为股肱,汝等仰朕为头首”),从而绕过立宪精神影响的用近代军事技术武装起来的武士集团。当然,这种对天皇“神格”的崇拜与立宪政体间的激烈冲突,要到昭和前期(1926-1945)才会彻底爆发出来。但无论如何,《东方杂志》的编辑和作者将日本军人的士气归结为立宪和民权之结果,无疑与天皇制军队中灌输的忠君和武士道观念是南辕北辙的关系。

但是,近代战争中,士气在决定战争胜负方面的作用,相比冷兵器时代已经大为暗淡。面对机枪和火炮,士兵个体的勇武并不具有根本性的军事效用。当《东方杂志》的作者和编辑们从精神层面来解释“立宪国胜专制国”时,远在欧洲的列宁则从军事近代化的角度,指出了沙俄军队失利的一个更关键原因:

军政界的官僚象农奴制时代一样寄生成性、贪污受贿。军官们都是些不学无术、很不开展、缺乏训练的人……因为现代战争也同现代技术一样,要求有质量高的人才……事变证实某些外国人的看法是对的,这些人看到亿万卢布被用来购买和建造精良的军舰曾感到好笑,并且说,在不会使用现代军舰的情况下,在缺少能够熟练地利用军事技术的最新成就的人才的情况下,这些花费是没有用处的。不论是舰队也罢,要塞也罢,野战工事也罢,陆军也罢,竟都成为落后的和毫无用处的东西了。

在其他因素势均力敌的局面下,由军事技术、军事组织和军人素质等因素构成的军事近代化,相比于单纯的士气,或许更能决定战争的走向。在日俄战争中,被投入到战场上的日俄两军在军事近代化程度方面有着明显差别。尽管俄军的装备总体而言并不比日军落后,但前者各部队间的陆战武器并未统一,且驻扎在远东的俄海军舰艇多为老旧军舰,航速不一,相比之下日军则成功实现了武器装备的统一,其主力舰只也更为先进。在军事组织方面,俄国军官是贵族出身的特权阶层,而士兵则多来自未受教育的农民,两者之间几乎毫无流动性可言。在军人素质方面,依靠门第而被提拔的俄国军官,以及俄国文盲士兵(即使他们与日本军人同样勇敢),也无法和接受过军校教育的日本军官和有着严格训练的日本士兵相抗衡。尽管军事近代化绝非此次战争中日方惨胜的唯一原因,但它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破解“日以立宪胜,俄以专制败”这一谜团的关键就在于,明治日本在军事近代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是否为立宪政体——尤其国会制度——促进的结果?这里的答案多少会让日俄战争时期的国内立宪派感到失望。实际上,明治时期军事体制近代化的核心制度要件,都完成于明治宪法颁布(1889年)、国会召开(1890年)之前。在1890年首届国会召开之前,明治日本本质上处于由天皇在名义上领导、由藩阀在实质上操控的开明专制时代。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明治前中期军事体制改革的过程,几乎可被视为一段由藩阀政府“励精图治”的历史:早在1870年,日本陆军就统一为法式编制,海军则统一为英式编制;从1871年开始,明治政府开始在地方设置镇台,用属于中央的镇台兵取代各地藩兵;同年,一系列近代军事教育机构也开始设立;1873年,明治政府首度制定征兵令,以征兵制度逐步取代旧武士阶层对军事职业的垄断;在1886年至1889年的大范围军制改革中,镇台制遭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借鉴自普鲁士的整齐有序的军事编制(师团制);同时,在军队规模得以扩大的同时,武器装备也得到统一(尤其是主要陆战武器实现了国产化),以陆军军官学校为核心的军官养成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乃至步兵训练操典也被统一替换成普鲁士模式。

即使是在国会召开、立宪政体开始运行之后,日本军队的活动和发展也与明治宪法的运转不存在充分关联。根据明治宪法的规定,陆海军统帅权和编制权、常备兵额决定权,以及宣战和媾和权均专属于天皇。在现实中,这就意味着在天皇羽翼下活动的参谋本部(1893年之后是陆军参谋本部和海军军令部)独立于内阁,也就意味着军部不受国会监督。负责“军政”的陆、海军大臣的确属于内阁。但在模仿自德意志第二帝国宪法的明治宪法结构中,包括首相在内的内阁成员都由天皇任命,对天皇负责,结果国会约束政府和军队的主要手段,就只剩下预算权。借用韦伯的话来说,这种德式议会政治,是一种相对无权的“消极政治”。然而,即使是这种“消极政治”下有限的国会预算权力,也在政治现实中被藩阀内阁以各种手段予以消解。藩阀利用自己与天皇的亲近关系,以及行政系统中的丰富资源(如对官职的掌控),对国会各党派议员实施一次次的俾斯麦式的收买、拉拢和分化(以上策略若不成功,则解散国会),从而实现对本就不强大的国会力量的瓦解。此外,由于从甲午战争中获得巨额赔款,陆海军费一度在无须开辟日本国内新财源的情况下,就得到了增加,而国会对此亦无从反对。结果,尽管政府和军队不得不时而面对国会气势汹汹的反对扩军和休养民力的声浪,但后者实际上无力阻止在预算中逐年上升的军费份额和总额。到1902年,军费实际上已经占据政府支出总额的45.7%。由于国会不能对军队事宜产生有效控制,所以国会也就既不能以自己意志促进日本的军事近代化,又基本不能阻碍它。

结果,至少在日俄战争之前,日本军事近代化的诸多成就,基本都是在立宪政体约束之外完成的。因此,对于日俄战争性质更为准确的表述,毋宁是发生在一支游离于立宪政体之外的军队和一支彻底不受宪法约束的军队间的一场战争。以“立宪国胜专制国”来界定这场战争,无论是在主观的士气方面,还是在相对客观的军事近代化方面,都不具备充分的说服力。

(二)政体选择与国家能力:

历史社会学的初步审视

在检讨完明治日本这一个案后,我们仍有必要从更为宏观的社会科学——尤其历史社会学——角度来初步探讨“宪法与国家能力”这一议题。限权意义上的近代宪法,究竟对国家能力的积累会产生何种作用?只有解答了这一问题,才能对公理意义上的“立宪国胜专制国”命题做出完整的评判。在我看来,20世纪有关国家建设和国家能力的社会科学研究,长久以来都沉陷于“普鲁士-德意志中心主义”的迷思之中。在身处德语世界的韦伯和欣策(Otto Hintze)之研究的影响下,战后历史社会学也一度认定,建立在权力分立基础上的立宪政体通常与“强国家”难以兼容,只有政治权力尽可能集中于特定人身的绝对主义政体,才能实现国家能力最大化。当历史社会学家带着这种迷思去爬梳欧洲近代以来的国家建设历程时,勃兰登堡-普鲁士便被认定为以绝对主义政体完成强国家建设的典范。开明君主斐特烈大帝率领一支纪律严明的普鲁士军队,在18世纪中欧战场上立下的赫赫战功,便成为这种迷思所找到的生动案例。直到20世纪70-80年代,这种观点仍不时流露于英语世界主流历史社会学家的作品中。

也正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部分学者开始从更为精致的概念体系和更为完整的案例研究的角度,对这一迷思提出质疑和新创见。迈克尔·曼首度将“国家权力”(state power)区分为两个层面,亦即“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础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所谓专制权力,是指政府内部的统治精英在没有与市民社会各群体进行例行的、制度化的谈判的情况下,就可以自主行使的“人身性”权力;而基础权力,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政治国家,在现实中渗透进市民社会,并持续稳定地在其统治疆域内贯彻政治决策的能力。曼指出,以往的国家理论将注意力过度地集中在专制权力上,从而相对忽视对于民族国家整体发展而言更为重要的基础权力。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国家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即是曼所称的基础权力。而这种权力的强弱与否,取决于是否拥有韦伯意义上的近代官僚制的制度支撑:拥有科层制、职业主义、照章办事等合理化特征的近代官僚制,无疑是支撑起近代国家的行政、财政和军事体制的关键力量。而专制权力在强化或弱化基础权力上的作用,则有待理论和经验上的进一步澄清。

在专制权力和基础权力这组概念的启发下,托马斯·埃特曼(Thomas Ertman)将国家能力主要界定为后一种权力,并通过对中世纪和早期现代欧洲国家的类型学研究,为我们展现出一幅有关欧洲历史上政体选择与国家能力间关系的更复杂的图景。埃特曼将法国大革命前夕的欧洲国家分为四种形态:世袭绝对主义(patrimonial absolutism,以法国和其他拉丁国家为代表)、世袭立宪主义(patrimonial constitutionalism,以波兰和匈牙利为代表)、官僚绝对主义(bureaucratic absolutism,以普鲁士为代表)和官僚立宪主义(bureaucratic constitutionalism,以英格兰为代表)。埃特曼的考察表明,绝对主义政体与强国家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在拥有相对强大的专制权力的绝对主义政体下,既可能发展出普鲁士这样的拥有较强国家能力(尤其军事能力)的国家形态,又可能发展出17、18世纪法国这种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统一、高效、合理的官僚体制、官职仍然大范围处于私有化状态(即埃特曼所谓世袭制)的国家形态。而立宪政体也不必然导致弱国家,虽然波兰和匈牙利国家议会中的贵族精英导致国家军事力量瘫痪,但光荣革命以来英格兰议会中的议员却督促政府的军事、财政和官僚体制不断近代化,并最终造就了日不落帝国。在这场国家能力大比拼中,伴随着波兰和匈牙利的衰落乃至惨遭瓜分、法国君主制被革命者推翻、普鲁士君主制在与大革命后新法国的交锋中败北,作者判定最终的胜者是英国。埃特曼认为,英国式的官僚立宪主义,能够将参与式地方政府与一个具备独立统治能力的强势中央政府结合起来,从而带来了法国大革命之前最为强大的国家能力。

埃特曼作品的最大贡献,与其说在于将早期现代“最强国家”的当选者从普鲁士替换成了英格兰该结论其实有待其他学者进一步的验证),毋宁说提供了一种有关政体选择(专制或立宪)与国家基础权力之强弱间关系的更为复杂、多元的理论和现实图景。在这幅图景的启发下,我们对于本文关心的核心问题——近代意义上立宪国与专制国究竟“孰强孰弱”——的探讨,也就能够更加具体和明确。鉴于在立宪/专制和强国家能力/弱国家能力这两组概念之间,并不存在固定的对应关系,与其抽象地谈论“立宪胜专制”或“专制胜立宪”,不如仔细思索具体的国家在具体的历史形势下,究竟是运用统治精英本人的专制权力,还是运用立宪政体中的代议制及其对行政权的监督,能够更好地实现基础权力——军事、财政和行政制度建设——的积累。具体到清末的语境中,当代学者能够反思的一系列问题是:在皇室、皇族和最上层汉族官员的“开明专制”,和召集立宪派精英开设国会、监督和整顿行政系统这两种方式中,究竟何种能够更为稳妥和相对快速地实现军事、财政和行政的近代化,从而抵御列强的蚕食和侵略?究竟是清朝统治精英还是立宪派更加具备近代国家建设的意愿、能力和资源?以宪法和国会的方式,究竟能否促使中国各地方精英阶层达至国家建设的共识,从而一方面愿意以税收或公债的形式为国家建设提供资源,另一方面则以自己的政治能力通过议会政治实现对行政系统的监督、控制和近代化改造,并引导后者不断完善全国范围内的财政、军事、教育和交通事业?具体的宪法制度安排,如中央与地方关系、选举权资格和范围、选区制抑或比例代表制、内阁对君主负责还是对议会负责、议会针对内阁的监督权类型、行政诉讼与普通诉讼机关是合一还是分立,会如何影响当时国家能力的积累?这些议题,或许是今后清末立宪史研究无法绕过的。

(三)海外立宪派的立宪强国论

本文之所以选取日俄战争时期国内立宪派“立宪国胜专制国”话语这一个案作为研究对象,既是由于这一话语在近代立宪史书写中的关键地位,又是由于这一话语或口号在现当代思想界所能获得的未经反思的情感共鸣。无疑,这一个案并不代表清末立宪强国论的全部内容。在本部分,我将简述同时期或稍后时期海外立宪派的两个核心人物——康有为与杨度——有关立宪强国论的思考。他们的思考相对而言更接近国家建设这一主题,但在影响力上又的确不及日俄战争时期《东方杂志》《中外日报》和《时报》上的这些主流言论。

或许正是为了回应当时盛行于国内舆论界的“立宪救国论”,日俄战争爆发后的康有为近乎针锋相对地创作了《物质救国论》。康氏在该书中明确主张,中国衰弱的核心原因,不在于道德、哲学或法政,而在于“物质”。所谓“物质”,在他眼中包含着工艺、兵炮、军舰等近代技术因素,也包含着将这些技术因素组织和运用起来的近代军事体制。这些要素都与曼所说的基础权力相关。如果没有这些“物质”基础,则空言法政改革不足以抵御外患:“是则虽举国之学校已开,法律已改,官制新定,译书遍野,农商并辟,理财有术,议院大成,国民皆得自由,士人皆通外学,才俊如林,雄杰满野,岂能以肉薄而御一分时六百响之炮乎?”因此,对于当时国内立宪派极力鼓吹的定宪法、开国会主张,康氏并未在此时积极响应。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近代宪法在康氏“物质救国”规划中没有任何地位。实际上,近代宪法中的若干要素,尤其是地方代议制机构这一制度,在康的规划中起着关键作用。康氏明确地意识到,包括军事近代化、教育近代化在内的“物质救国”计划,都依赖于强有力的财政资源供给。在《物质救国论》的附录中,他明确提议速开省、府、县、乡议会,以便为“物质救国”筹集款项。对于代议制机构为何有助于为国家建设提供财政资源这一问题,康氏虽然一方面有着和国内立宪派类似的从抽象的财政正当性角度提供答案的倾向,但另一方面也提供了更贴近经验现实且更具可操作性的理由和主张。鉴于咸、同以降各省财政权已在实质上独立于中央的事实,康氏认为,与其由中央级别的国会来监督和整顿户部所拥有的有限财政资源,不如先设各省议会来解决现实财政需求问题。相比于各省督抚借助一二幕僚制定税收政策、筹措资金的旧财政方式,由地方精英代表构成的省议会,对于本省民情必然更为洞悉。由其主导财政事务,既能够避开“万不可筹款之处”,又可觅得“可收税之地”,从而有效降低了征税成本。在省级财政体制的具体运行方面,康氏甚至提到了预算制度:“疆吏举应办户部之数,及本省向章外销之数,及欲举行新政,预备非常之数,为一预算表以示之。省议会议员,公同视其各府、州、县财力之所及,与其可筹之新利,而担任之,或去其旧税之苛,或增其未备之税,草定税则,而吏执行焉。”由此可见,相比于国内立宪派,在立宪何以强国这个议题上,同时期的康有为已经初步形成了更为细致的技术性和制度性思考。

1907年初,当时游学于日本东京的杨度,发表了《金铁主义说》这篇雄文,以全面阐释自己政见。为了让中国在弱肉强食的近代国家体系中存活下来,杨度明确提出“世界的国家主义”或“经济的国家主义”立国方案,即一方面发展国内资本主义工商业,并与他国资本主义经济相斗争,另一方面则发展国家军事力量,以与他国军事力量相斗争,并保护本国经济。在当时颇流行于留学界的俾斯麦“铁血”口号的启发下,杨度将自己的方案冠以更醒目的名称,即“金铁主义”。用今天的语言来表达,这其中的“金”就代表社会经济发展,“铁”则代表以军事近代化为核心的近代国家建设。

在杨度看来,君主立宪政体——尤其是其中的国会制度——是实现“金铁主义”规划的关键制度手段。鉴于清政府长期甘于不负政治责任,杨度尝试以国会监督的方式,迫使政府对国民承担起责任,并贯彻“金铁主义”政纲。在他的设想下,国会将借助其拥有的税收和国债等国民负担批准权、预算协赞权、决算监督权、会计检查权、弹劾权、不信任表决权等权力,与行政机关形成制衡关系,并迫使后者以更为统一、合理和高效的组织方式(行政机关运行合理化本身就是国家建设的核心维度之一),来应对国会的监督和控制,并有效承担起发展国民经济、促进国家建设的时代任务。杨度的规划,实际上是在考虑到清政府的专制权力不利于基础权力积累的情形下,尝试以国会监督的方式来限制政府的专制权力,并迫使政府转向基础权力的建设使命之中。为此,他疾声呼吁:“故吾今日所主张之唯一救国方法,以大声疾呼号召于天下者,曰‘开国会’三字而已。无国会必无责任政府,此如车之两轮,今无其一,宜其一之亦不行也”。

然而,海外立宪派的这些声音,似乎未能对更接近政治权力中心的国内同仁造成足够影响。杨度在1907年下半年即已归国。但自1908年起,由于已成为体制内官员,他身为舆论界“意见领袖”的资格已不复存在。当轰轰烈烈的全国范围请愿速开国会运动在1909-1910年之交爆发时,国内立宪派对于立宪何以强国这一问题的论证,仍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日俄战争时期的路数。在《国会请愿代表书》《国会请愿同志会意见书》(均发表于1910年)这些清末立宪史名篇中,国内立宪派一方面已经借鉴了杨度有关国会促成责任内阁的观点,另一方面仍在使用更大篇幅来重复五、六年前的说法:国会能够解决“君民情感不通”的问题;以国会解决财政正当性问题后“人民信用既深,故踊跃输将,无所于吝”。在这些文献中,如何以立宪和国会的手段,来促进财政、军事和行政领域的全面近代化这一问题,仍未获得足够清晰的解答。

三、结论

通过变法寻求富强,是20世纪中国法律史上的核心议题之一。鉴于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内部积贫积弱、外部列强环伺的政治局面,该议题的历史正当性不容否认。变法救亡,立宪强国,并不单纯是知识分子诱导掌权者实施改革的话语策略,它更是这些文化与政治精英的真诚信念。该议题的讨论在上世纪达到的第一个高峰,便发生在日俄战争时期。鉴于这种言论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政思想与实践的深远影响,有必要追问的是:身处变革前夕的清末“法律人”在这个议题上,是否做好了充分的理论准备?或者说,他们对于自己所声称的立宪和富强间的正相关联系,是否提供了可靠的论证?

1904-1905年间的国内立宪派承担了一个艰巨的理论任务。近代宪法的根本价值依归,是人民主权与公民基本权利。这些价值选择与相应制度安排,都与国家建设和国家能力积累的目标缺少直接关联。鉴于西方近代主流宪法思想没有,也无法给立宪派提供他们想要的论证资源,清末知识人只能在一片混沌中艰苦摸索。对于国内立宪派而言,由于他们中的多数人都缺少长期直接观察西方近代政治的经历,他们有关“立宪国胜专制国”命题的理论建构,也就更为艰辛。通过对日俄战争时期变法鼓吹者所诉诸的“立宪强国”话语的深入考察,我们发现,他们的口号虽然激昂,但却空洞;他们的“立宪-富强”民族国家谱系,经过了人为挑选与加工;他们以议会塑造民族国家统一意志的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清代常见政治话语的延续,并且与近代议会政治的常态运行未必符合;他们将日俄战争中日军作战时的高昂士气归功于立宪引起的爱国心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天皇制军队中忠君和武士道观念的“冒犯”;他们一方面强调代议制民主能够解决财政正当性问题,另一方面却未能澄清如下问题:议会在客观的财政制度建设方面,究竟能提供何种助益?他们中的大部分人甚至避开了限权宪法这一近代宪法的主流认识,从而回避了对统治精英的专制权力予以限制究竟和寻求富强有何关联这一颇难处理的问题。本文最后对康有为和杨度的立宪强国纲领的简要考察则表明,海外立宪派的思考尽管同样远非完善,但却更接近于国家建设这一议题。然而,或许是由于海外观点在国内舆论界的扩散具有一定滞后性,或许是由于国内立宪派受限于自身的知识和经验视野,从而无法深刻体认海外立宪派的言论,直到1910年国会请愿运动进入高潮时,立宪何以强国这一议题,在国内立宪派的核心圈子内仍未得到足够清晰且完整的澄清。

在一定程度上,日俄战争时期的国内立宪派在为立宪强国论提供种种论据时,未能清晰意识到国族建构和国家建设这两个历史进程间的区别。他们所做出的不容忽视的智识努力,多停留在第一个历史进程的层面。他们倾向于认为,通过议会这一制度渠道,就能够实现对原本分散在各处的全体国民的情感和意志整合;对国民个体权利的保护,则能强化国民的国家归属感和认同感。一旦实现了这种全民范围的精神总动员,这个“想象的共同体”就能够爆发出巨大的能量,从而在20世纪初民族国家的杀伐丛林中战无不胜、攻无不克。在本质上说,立宪强国论是中国近代民族主义思潮的关键组成部分。然而,它并不是足够严肃或合理的法学或社会科学思考。在大部分时刻,“立宪国胜专制国”一说未能从客观和经验的意义上说明,近代宪法和议会制度,究竟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方式,能够对近代国家的军事、财政和行政体制近代化做出贡献。在很大程度上,本文正是在这种客观和经验的意义上,对“立宪国胜专制国”话语的澄清和反思。

立宪国胜专制国,是百余年前中国法律史上一个政治神话。这一神话的内容绝非纯属虚构。但它的确常常以直观和情绪的口号,来代替严谨的论证。时至今日,我们终于能够以一种心平气和的态度,来面对这个神话。在对先驱人物艰苦的智识努力表达充分的同情和敬意之后,我们终于可以客观地看待这种努力的成就和局限。与此同时,清末立宪派的问题意识本身,即使在我们身处的时代也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对于一个拥有13亿人口、崛起中的世界大国而言,国家能力不仅仅是其内治所需,更是这个国家在全球舞台上保卫国民利益、承担国际责任的前提。因此,法治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之余,在完善现代国家、稳固国家能力方面,能够扮演何种角色?这一问题,既考验着百余年前的《东方杂志》,又考验着百余年后的中国法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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